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民文[2012]33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10.31 【实施日期】2012.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民文〔2012〕332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扎实做好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的宣传和动员实施工作。 河南省民政厅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1 / 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省民政厅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凡注册登记满2年(含2年)或评估登记有效期满前2年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评估。 第六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 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 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 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 / 3 (五) 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七条 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八条 省民政厅成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e922d49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c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