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一、薪酬发放原则 1.正确处理好中心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物质利益关系,在保障中心良好运作和员工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为中心创造价值的同时使自身价值得到最大化体现。 2.中心实行岗薪制,贯彻“因事设岗,因岗定薪”的原则。每个岗位的薪酬标准,参照同等岗位同等级别的山东大学事业编制人员薪酬标准进行设定,并根据调整岗位的重要程度、难度大小、责任高低、工作环境等因素进行调整。 二、薪酬发放标准 1.薪酬结构 薪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五险+公积金+临时性或长期性补助+年终奖金。 ①基本工资:应届本科毕业按照1500元/月为基数;毕业年限增加一年工资增加100元/月(以后年增加工资也按照100元/月增加);有硕士学位的再增加100元/月;有博士学位的再增加200元/月。 ②岗位津贴: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分别参考《山东大学进一步完善岗位津贴分配制度的实施办法》【山大人字(2009)134号】同层次事业编制人员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岗位的津贴指导性标准。 ③五险一金:由中心统一支付,支付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浮动变化。目前支付比例以基本工资为参照,五险42.3%(含个人应付11%),住房公积金24%(含个人应付12%)。 ④临时性或长期性补助:补助包括差旅、伙食、驻外等等,根据中心相关规定和员工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以及中心的运作情况而定。 ⑤年终奖金:年终奖金根据中心(或科研团队)的运作情况、经费情况以及对员工的考核情况而定,重点奖励对中心(或科研团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2.员工福利 享有同中心事业编制人员同等的员工福利。中心员工福利包括节假日礼品、过节费、结婚礼金、集体旅游、在职培训、各种补助等。 三、薪酬发放方式 1.中心聘任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其岗酬由中心发放。 2.中心科研团队聘任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其岗酬由科研团队发放。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中心代发,但代发不超过6个月,科研团队需在一年内将代发岗酬划拨到中心。 3.岗位津贴按月发放,每月发放月均岗位津贴的70%,年终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按照适当比例发放剩余岗位津贴。 四、其他说明 1.员工的试用期根据不同岗位为3个月至6个月,试用期期间的岗酬理论上为正常岗酬的80%。 2.需计算日工资时日工资按照基本工资/20.92(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个工作日)计算。 3.加班工资。原则上没有加班工资,确需加班,累计加班时间换休,加班参照员工基本工资/20.92的两倍为标准执行。 4.法定假日工资:参照2执行,确需付加班费按日工资的三倍执行。 5.离职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于办妥离职及移交手续后的发薪日支付。若有特殊情形,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可于退职日结算。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即生效,最终解释与修改权归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有。 二O一二年六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c428aaf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