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7.12.10 2017.12.10 津水基〔2017〕19号 水利其他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津水基〔2017〕19号 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障施工作业条件,筑牢施工安全基础,防止和有效减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等规定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工作 项目法人在编制或委托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在概算编制说明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取费方式,具体费率依据《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规定计取,其中枢纽工程按照基本直接费2.0%计取,引水工程按照基本直接费1.4-1.8%计取,河道工程按照基本直接费1.2%计取。按照市政工程定额编制概算的城市供排工程,依据相关行业规范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招标投标时,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设计概算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枢纽工程一般不低于一至四部分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引水工程一般不低于一至四部分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6-2.0%,河道工程一般不低于一至四部分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5%,列入独立费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且不得作竞争性报价。 项目法人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二、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工作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规定的范围使用,具体包括: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排查、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相关设备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等。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管理、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明确安全生产评审、评估、应急救援演练等费用使用的专门备案审查程序。同时,应至少每半年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和专家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意见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后执行。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应专门核算,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帐。台帐应按月度统计、年度汇总。总承包单位应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并在监理月报中反映监理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工程现场安全状况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三、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工作 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情况,编报当期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按项目清单规定内容编制的计量申请表(并附相关凭证),同时编报下期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期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811d40480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a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