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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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罚制度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处本人工资3倍以下罚款: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或超出核定库存现金金额

留存现金;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

现金;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或支付款项; 4、利用帐户替他人或其他单位套取现金;

5、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6、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

入银行;

7、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 3、伪造、变造、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4、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

公司款项;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

利益遭受损失;

7、有其它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三、为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各部室负责人及经办人违反规定,除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由公司对财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给予罚款:

1、财务室、分公司不按规定收取款项,私立帐户擅自支取

收入款项坐支使用,按情节轻重每出现一次给予负责人及经办50元以上罚款;

2、各部室、分公司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开出空头支票,除

由银行等有关部门处罚外,由公司对负责人及经办人处以每次

10元以上罚款;

3、财务室、分公司领用支票不按规定注销登记,每出现一

次对负责人及经办人给予5元以上罚款;

4、财务室、分公司不按规定使用、保管发票;丢失、借用

或拆页,除由税务部门按《发票管理规定》处罚外,对负责人及经办人处每次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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