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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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

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1998.04.17 【字 号】川财基[1998]9 【施行日期】1998.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川财基[1998]9 1998417日)

省级各部门、各市、地、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使用省财政贴息资金的建设项目,其贴息资金的财务处理需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二、经批准设置了临时筹建机构的大中型项目或重点项目,其管理费用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列支。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f6cd63dec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c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