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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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顺利发展,相关部门制定了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购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购税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预算管理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主管部门为主。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按照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定期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以下简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布置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申报有关要求。

第七条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


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在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协商后,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毕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项目库并与财政部共享。交通运输部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会同财政部通知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对“十一五”期间已安排过资金的续建项目,可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直接导入项目库。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省级支出项目库,并实现支出项目的滚动管理,项目库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共享。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五年确定一次。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补助标准的基本原则,具体各类型项目的补助标准交通运输部制订,报财政部核备。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补助标准的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结合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车购税收支规模,提出年度各类型项目资金规模建议报财政部审定。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确定的各类型专项资金支出规模,结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及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提出年度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年度支出预算审核后,根据车购税入库和支出情况,结合各地施工的季节性要求,将专项资金分批下达有关省(区、)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因项目停()建等情况需要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财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具体资金支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eac6531cc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