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国税发[2017]8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15 【实施日期】201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川国税发〔2017〕8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税总发〔2017〕10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跨区域经营报告范围 我省纳税人跨省经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若在经营地不需要预缴税款或使用发票,可以不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如事先不能明确是否需要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a772d5b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c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