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复函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企[2014]10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6.20 【实施日期】2014.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复函 (浙财企〔2014〕106号) 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设立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64号令),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温州分公司的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温州分公司可在你公司授权范围内,以分公司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外的资产评估报告。温州分公司办公场所为浙江省温州市划龙桥路宏鼎大厦A幢501室。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6fc17d9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2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