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企业税务分析 ——以老凤祥和潮宏基为例 创业于1848年的老凤祥已走过了160多个春秋,是中国首饰业的世纪品牌。老凤祥银楼是国内唯一的由一个世纪前相传至今的百年老店。其历经三个世纪的岁月锤炼,赋予“老凤祥”这个民族品牌以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 老凤祥核心产业主要包括金银珠宝首饰和笔类文具二大板块产品。其所处的珠宝行业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税种。这里着重分析消费税。 珠宝行业作为消费税的纳税对象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和10%。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适用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适用10%。而老凤祥和潮宏基的财务报表显示,两家珠宝企业适用的消费税税率都为5%。 老凤祥的增值税税率为4%。 根据其公布的财务报表,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表1 老凤祥基本财务状况分析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营业利润率(%) 营业税金及附加 税金增幅率(%) 税负(%) 税收成本率(%) 2007年度 6,424,650,263.39 5,818,301,244.19 9.44% 64,580,890.51 34.15% 1.01% 1.11% 2008年度 9,213,822,005.01 8,560,698,363.07 7.09% 87,911,302.70 36.13% 0.95% 1.03% 2009年度 11,038,101,923.83 10,157,533,634.18 7.98% 86,595,548.91 -1.50% 0.78% 0.85% 2010年度 14,310,867,348.68 13,021,103,432.48 9.01% 103,877,278.31 19.96% 0.73% 0.80% 2008年老凤祥营业税金及附加本年发生数比上年发生数增加 23,330,412.19 元,增加比例为36.13%,增加原因为: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相配比,随收入上升而逐年上升。 2009年老凤祥营业税金及附加本年发生数比上年发生数减少6,465,266.33 元,减少比例为7.35%,减少原因为:主要系本该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本年金银首饰零售销售下降引起消费税下降。 2010年老凤祥营业税金及附加本年发生数比上年发生数增加17,281,729.40 元,增加比例为19.96%,增加原因为:主要系该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本年金银首饰零售销售增加引起消费税增加所致。 从表1不难看出,老凤祥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都在逐年递增,但是老凤祥的各年税负却基本都保持在1%左右。甚至,09年度和10年度较08年度相比税负在递减。 广东潮宏基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设计、加工生产、批发、零售铂金镶嵌首饰为主的大型企业。公司成立于1996年,1997年7月创立品牌“潮宏基”。北京时间2010年1月28日,潮宏基A股(002345)在深圳证劵交易所证实挂牌交易。 潮宏基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税种。其增值税税率为17%,其消费税税率为5%。由于潮宏基总公司在广东,因此它在所得税上享受了许多的优惠政策。 总公司2008 及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分别为9%、10%。 根据其公布的财务报表,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表2 潮宏基基本财务状况分析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营业利润率(%) 营业税金及附加 税金增幅率(%) 税负(‰) 税收成本率(‰) 2009年度 568,560,803.10 351,098,718.53 38.25% 937,649.91 2010年度 829,962,971.53 535,798,384.87 35.44% 1,582,628.93 68.78% 1.9‰ 2.95‰ -5.80% 1.65‰ 2.67‰ 从表2不难看出,潮宏基的各年税负只有1.8‰左右。 通过以上分析,两家珠宝企业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税负都很低。不得不让人禁不住问这两家珠宝龙头企业是如何进行税务筹划的呢? 首先,在生产环节计征消费税的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采用设立独立核算销售公司的方法,以适度转让定价方式,合理分流产品的销售价款,缩小消费税税基,从而达到节约消费税支出的目的。比如潮宏基旗下就有五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杭州潮宏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潮基贸易有限公司、沈阳潮宏基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潮宏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宏基贸易有限公司)负责珠宝首饰的销售,以较低的价格将珠宝首饰销售给销售机构,通过降低销售额减少应纳消费税,销售机构对外销售时,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其次,纳税环节就低不就高。按现行税收规定,黄金首饰是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税率为5%,而铂金首饰是在生产环节纳税,税率为10%。那么,这个企业可以在进行纳税鉴定时选择在零售环节按5%的税率进行申报纳税,从而减少支付5%的消费税税款。 然后,利用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缴税进行纳税筹划。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税负更低。原因在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而言,某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另外,消费税是价内税,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又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 最后,对“以旧换新”业务以及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等问题的认识有偏差,不能准确核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根据消费税计征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计征消费税的依据,包括企业向消费者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费用,如提炼赞、制作费、材料损耗费、加快费等,均应全额计入当期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但是,很多企业在黄金首饰以旧换新方式零售部分,却仅仅将补贴的黄金部分纳入了当期消费税的应税范围,而同时收取的“加工费”等,只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未依法缴纳消费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ae0f91cc5da50e2524d7fb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