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户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依照协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主管财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协会按照经济上自立原则,建立盈亏平衡成本核算体系。 第四条 协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五条 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执委会领导成员兼任)或其授权人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 第六条 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依据留存联作为入账凭证及时入账。 第七条 协会按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盈亏、毁损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第八条 面向本协会的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照国家或上级供水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第九条 协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财务报告。 第十条 协会将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账簿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财务收支状况每年要向用水户公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撤销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由协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6be3e0c96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6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