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设备改购机为租机纠纷)律师拟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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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XX律函字第

深圳XXXXX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莞市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东莞市XXXXX有限公司改购机为租机协议书》付款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根据委托人陈述及相关《东莞市XXXXX有限公司改购机为租机协议书》等材料,可知:

委托人于20XXXXXX日和贵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东莞市XXXXX有限公司改购机为租机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2条:“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协议已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委托人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贵司应该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但由于《东莞市XXXXX有限公司改购机为租机协议书》约定账户不是委托人公户,上述约定收款账户未经过委托人授权,委托人不予认可,现委托人已经通过法律方式通知其侵权,如贵司将合同款项支付到该私人账户,委托人将起诉贵司索偿合同款项。至此,委托人郑重通知贵司,请立即停止将《东莞市XXXXX有限公司改购机为租机协议书》支付任何私人账户,后期合同款项均支付到委托人公司账户:

开户行:东莞市XXXXX有限公司 名:中国XXXXXXXXXXXXX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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