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区域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商务流通[2015]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1.29 【实施日期】2015.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区域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津商务流通〔2015〕4号) 滨海新区财政局、商务委、科委、文广局,试点项目单位: 为做好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区域试点)工作,加强和规范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定》(商办流通函〔2012〕709号)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有关试点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区域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1 / 3 天津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9日 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区域试点)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区域试点)(以下简称试点)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定》(商办流通函〔2012〕709号)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有关试点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试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 根据《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津商务规划〔2013〕1号,以下简称《项目办法》)的有关要求,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试点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条件及内容 第四条 项目验收依据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调整批复文件、项目申报材 2 / 3 料、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文件等。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22b000d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