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有偿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财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商字[1997]288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06.18 【实施日期】1997.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有偿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 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6月18日 财商字[1997]288号) 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有偿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各项工作,促进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各指定银行)加强对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我部《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财商字[1996]4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偿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财务管理部门通知如下: 一、各指定银行要加强对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信贷业务的管理,做好项目的评估、资金的 1 / 2 发放和回收等事宜。 二、为了便于核算和监督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划拨和回收等资金营运,各指定银行必须在“存放央行款项”科目下单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子目,专项反映中央外贸发展基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d72d18a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1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