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检验科工作管理制度(通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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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工作管理制度

1.检验单由医师逐项填写,要求字迹清楚,目的明确。急诊检验单上标明“急”字。体检范围内的检验单统一填写。

2收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日下午下班前发出报告。急诊检验随时做随时发出报告。

3.要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签名后发出报告。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主动与临床科室系统,必要时重新检查。发现检查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院外检验报告,应由主管检验师审签。

4.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保留二十四小时,一般标本和用具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焚烧,防止交叉感染。

5.保证检验质量,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定期抽查检验定量,建立质量控制制度。

6.积极配合医疗、科研,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技术革新。 7.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硷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严加保管,定期检查。

8.随着临床工作的深入开展,接受非办公时间的急诊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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