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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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工作制度

1.检验单由医师逐项填写,要求字迹清楚,目的明确。急诊检验单上须注明“急〞字。

2.收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下班前发生报告。急诊检验标本,随时做完随时发生报告。

3.要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签名后发出报告。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主动与临床医生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验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4.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保存24小时,一般标本和用具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前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燃烧,防止交叉感染。

5.应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定期抽查检验质量。 6.检验室工作人员须为专职人员或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明的人员来从事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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