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经修改的《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5.07.27 2005.09.01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已被修订 正文: ----------------------------------------------------------------------------------------------------------------------------------------------------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经 修改的《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为配合本市出租汽车营运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加强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载智能系统的管理,局修改了《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除租赁和特准车辆外的出租汽车小客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车辆)管理。 第三条 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车辆必须是新车。 第四条 从事全市性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发动机排气量应当达到1.8L以上(含1.8L),并安装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和离合器液压操纵系统。 从事区域性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发动机排气量应当达到1.6L以上(含1.6L)。 第五条 出租汽车车辆的车身颜色为镶拼色。车身下半部颜色统一为钻石银灰色,上半部颜色由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统一安排。出租汽车数量在1000辆以上的经营企业可以选择指定颜色中的一种,作为本企业车辆的色标。 第六条 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防劫车设施。对防劫车设施的生产、安装和使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当加强监督。 第七条 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液化气燃料装置,行李厢内应当用适当的材料将该装置与其他空间隔离。 第八条 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统一规范的有固定支架的顶灯,顶灯的式样、颜色、材料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监制。 第九条 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可由驾驶员操纵的右后门开、关装置和行李厢开启装置,其功能及技术要求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按规定监制。 第十条 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车载智能系统,车载智能系统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并按规定与出租汽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联网、传输信息及其他功能使用等。 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在营运前安装车载智能系统;已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按规定计划安排安装车载智能系统。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当对车载信息系统的安装、联网、使用加强监督。 第十一条 在出租汽车车辆仪表板的指定位置安装符合市交通局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确认的计价器及服务卡插座。 在出租汽车车辆仪表板右上方的指定位置安装符合规定的“空车”标志灯。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车辆后视镜的反面处应当放置出租汽车中、高星级驾驶员的星级标志牌。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卫生标准的塑制内饰顶板和前座位后背下半部的塑制护套;使用白色布质座套;配置易清洗的踏脚垫。 第十四条 在出租汽车车辆上发布的商业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影响车辆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 下列位置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一)前挡风玻璃; (二)仪表板; (三)防劫车设施; (四)除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外的所有座位及头枕; (五)服务设施及标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4eb01151a2e453610661ed9ad51f01dc38157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