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民发[2016]139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6.08.15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民政部 2016年8月15日 1 / 2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和处理对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174e718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