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致: (以下称“受益人”) 公司(以下称“被担保人”)在 范围内承建 建设项目 (以下称“工程项目”),我方已接受被担保人的请求,愿就被担保人履行该工程项目所涉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向受益人出具履约保函。 一、我方在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币种), 元(小写), (大写)的保证范围内向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我方的保证范围仅限于本保函项下工程项目所涉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 二、本保函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函的保证期间: 本保函的保证期间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办理完毕且受益人出具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之后 日止。但尽管前述,不得超过 年 月 日。 四、在保函保证期间内,如被担保人未履行工程项目所涉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赔通知后进行核定,在核定我行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后 个工作日内按本保函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一)受益人索赔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二)受益人应声明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担保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 五、未经我方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并不得将本保函为任何债权债务设定质押、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六、受益人与被担保人对主合同进行修订如加重我方担保责任的,应经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向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函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法律。 八、本保函自我方负责人或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保函失效后我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受益人应将本保函退还我方。此时继续保留保函正本及其他任何修改行为均不能使受益人得到在本保函项下继续提出索赔的权利。 十、本保函仅正本有效,副本、复印件、翻译件等其他任何形式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担保人:(盖单位章) 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0effb77be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f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