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活动方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 第七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建议。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内部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等。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的内部控制,采购文件编制与评审、合同签订与验收等采购执行岗位应当相互分离,采购组织与内部审批、询问答复与质疑答复等岗位应当相互分离。 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当相互监督,发现对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采购需求的内容应当完整、明确,主要包括: (一)采购标的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二)采购标的所要实现的功能或目标,以及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技术规格、服务标准等性能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物理特性,如尺寸、颜色、标志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执行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售后服务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的,其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采购人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投标人。采购人随机抽取投标人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的本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d2d4eaa87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