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沪劳仲发[90]9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1990.10.19 【实施日期】1990.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沪劳仲发[90]93号) 各企业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总工会(办事处):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发布以来,各有关部门及企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本市已有一千二百多家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及时将争议解决在基层,促进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起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 / 2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d13d6ad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7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