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5.01.13 • 【字 号】新政办发[2005]3号 • 【施行日期】2005.01.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作为一种重要的会议制度,在办理日常政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议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并参照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中不再实行主席办公会议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政发〔2004〕58号)中规定的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并入政府常务会议。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4b14c9903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c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