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教师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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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教师观

法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一般认为,法家代表着新兴的社会势力,表着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其长处在于社会政治实践,教育方面他们远没有达到像儒、墨诸家那样的造诣,有些主张甚至还显得偏颇。但不论其思想主张的积极方面还是消极方面,都有启发人思考之处。

一、绝对的“性恶论”

正如儒家的政治和教育主张是基于其对人性的估价,法家的一系列社会思想也建筑在对人性的认识之上。尽管荀况提出“性恶论”,但严格说这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性恶论” 事实上他并未彻底抛弃孟柯主张的一些核心观点。而法家的人性观则表现为绝对的“性恶论” 。

早在《管子》书中就已认为,趋利避害是人性之常:“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以后商鞅坚持了这种看法,并非常实际地利用人性的这种特点以之与耕战结合在一 起,到韩非,他不仅以为人“不免于欲利之心”,还认为人心总是利己而害人的,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利害关系,离不开“计算之心”。就是基于这样的对人性的估价,法家强调治国必须靠高压的政治、法制手段,无须用温情脉脉的教育感化。

韩非就在教育上提出了不少严厉的论断。他认为在教育中应注意把握住一个问题的症结:你不能指望人们自觉为善,而只能设法令人不得为非。这个尺度一定,也就定下了教育方式的取向。 他举例说,教育中,“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而那些地方官吏丝毫不用爱道,教育效果却万倍于父。所以说,父母的爱心,乡邻的批评、老师的教导,“三美加焉”而不能改变“不才之子"的毫毛。相反,官兵的严刑厉法则轻易地“变其节,其行矣”。从“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 ”判断出发,法家只看到刑法的统制作用,不讲教育和感化,甚至认为无需尊重人的人格、的尊严。依据这一片面逻辑,韩非作出了一个著名结论:“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因此,正确的认识和做法是“不务德而务法”教育是如此,社会政治的实现亦是如此。

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韩非提出的教育主张,其首倡者则是商鞅。韩


非认为:“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这就是法家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的一个基本概括,它要求对社会实行普遍的法治教育使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经济思想、文教等法令妇孺皆知,深入人心;同时也点明了南鞅、韩非所倡导并在秦国实行的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和实现手段。

法家以为,法治教育是从“信赏必罚”这些简单的过程开始的,并鼓励耕战,让老百姓懂得只有经过积极投入耕战,才能实现"趋利避害”,通过定名分,使人人皆知按本分言行和获取,通过禁私学、禁诗书礼乐,使“言谈者必轨于法”,通过形成严刑酷法的社会局面,迫使人不敢作奸犯科…加之法家都主张将法文书公之于众,并使家喻户晓,由此实现着法治教育 三、人才培养注重磨砺

韩非子认为,人不能一直处于顺境,而应在逆境中成长。《内储说上七术》说:“夫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故人多溺。”人处于艰难的环境中,往往会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从而殚精竭虑,化险为夷。而人处于优越的环境中,则易产生享乐思想,并在不知不觉中滋生惰性,导致无力应付突如其来的灾难。根据韩非子的人生阅历,爱既苍白而又无济于事,爱之适足以害之。《六反》篇指出:“故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其以苦难为师,以磨砺为本,注重塑造人的顽强个性,敢于直面困难的教育观,值得今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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