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境自用物品征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公布日期】1994.02.07 • 【文 号】署监二[1994]83号 • 【施行日期】1994.02.0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征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对个人携带和邮寄 进境自用物品征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1994年2月7日 署监二〔1994〕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非贸进口物品增值税、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鉴于办法正在制订中,在未出台前,为便于海关操作,经商国务院税委办,暂按以下处理: 一、对在海关免税限量(限值)内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同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超过免税限量(限值)的,海关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征收进口税(其中已含增值税)的同时,另代征消费税。 二、对旅客在境内各类免税外汇商店及通过“在外售券、境内取货”形式购买的自用物品,海关比照上条原则办理。各免税外汇商店及“售券”业务经营单位运进供应海关规定对象购买的物品,在存放保税仓库时,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对供应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运进的有关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c28658--010214xxz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bb9c0fbd6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e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