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价公[2008]0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0.20 【实施日期】2008.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的复函 (沪发改价公(2008)011号) 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转报〈本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建议方案的请示〉的函》(沪水务[2008]731号)收悉。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实现节水减排目标,经听取各方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市属供水企业非居民用户的自来水价格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60元。综合考虑用户承受能力,价格调整分两步实施。各类用户调价情况详见附表。馈水价格作相应调整。 1 / 2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鼓励服务业发展的文件要求,本次调整后,工商业用水实行同价。 三、自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调整之日起,按本市有关自来水与深井水的比价规定,同步调整深井水收费标准。 四、区县供水企业(含乡镇、农场、工业园区等)非居民用户的自来水价格,可参照以上标准及办法,由所在区(县)政府作相应调整。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b201148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