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2]96号 【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28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行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鄂政办发[2012]28号)精神,继续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现就我市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40元(其中市、区和县财政补助55.2元),个人缴费水平提高30元(城镇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由同级财政补助),即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大学生或选择一档缴费的 1 / 2 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30元/年提高到60元/年;选择二档缴费的居民从150元/年提高到180元/年(选择二档的未按月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个人缴费从80元/年提高到110元/年)。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基本医疗住院报销标准一级及以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691adac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f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