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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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在金融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大家有具体了解吗?下面小编分享关于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欢迎参考!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支持经济增长、服务个人和企业的金融需求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提升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能力。本期《地税专版》将带您看看金融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衍生金融产品与传统金融产品转让盈亏可互抵

近日,税务人员在南京某信托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个月投资外汇发生净损失19万元,通过转让外汇掉期获利23万元,税务人员提醒可以按照两项交易的差额缴纳营业税,财务人员李先生得知此政策后非常高兴。

税务部门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3年第63)的规定,2013 12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因此,该公司在申报金融业营业税时仅需按照外汇投资和外汇掉期投资盈亏相抵后的余额4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可免征印花税

南京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年营业收入只有200万左右,该公司每年都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

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该政策规定自2011111日起至201410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


微型企业。对于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因此该建筑公司和银行都可免征印花税。

符合条件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

近日,南京河西某商业银行与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财务人员有点拿不准,该“借款合同”是否可以视为“银行同业拆借”,不缴印花税?

税务人员提醒企业要注意两点,一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第四条的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二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因此,该商业银行与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同业拆借条件,且融资租赁公司属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方可作为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应正常按照“借款合同”税目贴花。

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有优惠

江宁区有一家刚成立的村镇银行,主要面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有向农户提供贷款和提供农业保险等业务。那么针对这部分业务取得的利息和保费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呢?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 101),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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