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人员用药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苏劳社 [2004]2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6.26 【实施日期】200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 关于调整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医药费统筹人员用药范围的通知 (苏劳社[2004]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从离休干部用药实际出发,经研究决定,调整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人员用药范围,即在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增加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疗效确切的常用及特殊适应症的药品139种。现将新增的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1 / 2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1a2c0fd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