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市[2011]9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3.10 【实施日期】2011.03.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1〕96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就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调整及拨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凡申请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根据项目坐落区域,适用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各区域监管比例如下: (一)中心城区(包括: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0b8e74d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