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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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6.01.30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经2016130日第十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工委”)经费的使用,加强市律师协会对律工委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区县律工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制度,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 》、《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县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区县律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经费,是由市律师协会拨付给律工委的工作经费,以及以律工委名义所获 1 / 3










得的捐赠、赞助、资助等其他款项。



第三条 [经费使用原则]

律工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合理规划、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确保经费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用途,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经费的用途] 律工委经费应当用于:

(一) 由区、县律工委主持召开的全区律师工作会议、律工委 全体会议、律工委主任会议等会议;

(二) 开展业务培训、讲座、论坛、研讨会等活动; (三) 开展所在区县青年律师、女律师工作;

(四) 制作刊物、宣传册、网络平台、音频视频作品等宣传工作; (五) 保障区县律师合法权益; (六) 举办各项文体活动;

(七) 看望、慰问律师弱势群体等福利性支出; (八) 与所在区县其他部门、单位开展交流活动;

(九) 与本市其他区县律工委、市律协各业务研究委员会进行 横向交流活动;

(十) 聘用秘书、财务等工作人员的费用; (十一) 完成市律师协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十二) 其他合理支出。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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