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2.12.01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财务管理,使财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工作及监督] 本协会财务部门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本协会监事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每年由市司法局审计处内部稽核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 1 / 2 期。 本协会财务部门应遵守国家法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计制度设置帐目,加强会计监督,提高核算质量,按期向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第三条 [经费] (一)会费 (二)国家拨款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机构设置] 机构及人员设置 本协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3a23281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7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