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职业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教[计]发[1996]03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委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6 【实施日期】199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职业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教(计)发[1996]03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推动我区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缓解职业高中办学经费的紧张状况,经研究,决定调整职业高中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杂费、实验实习费收费标准 (一)学费:每生每学期由30元调整为75元。 (二)杂费:银川市、石嘴山市及各县(市)县城每生每学期由30元调整为60元;川区农村每生每学期由20元调整为40元;山区农村每生每学期由10元调整为20元。(山区为固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8edfcd8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9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