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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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补考制度

1 学期补考:凡上一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或经教务

处批准因故未参加考试的科目,允许参加下学期补考一次。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学期补考: 旷考者; 因考试作弊不及格者; 本学期有三门及其以上科目不及格者; 因扰乱考场秩序,影响极坏给予纪律处分者; 3 补考试卷的题量、范围及难度与正常的考试题量、

范围、难度相一致。

4 补考的成绩按卷面分值计算,成绩及格者 “补

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字样,记入学籍档案。 5 毕业补考: 经补考成绩仍不及格的学生,以及违纪、舞弊被取消正常补考资格者,毕业前给补考机会一次; 如果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在应毕业时间一年后再给一次补考机会,成绩及格者发毕业证;成绩仍不及格者发肄业证。

6 补考一律采用闭卷考试的方法。

7 凡成绩有不及格的学生,不能毕业,暂不予推荐

工作。

8 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周末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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