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补考制度 1、 学期补考:凡上一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或经教务处批准因故未参加考试的科目,允许参加下学期补考一次。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学期补考: ① 旷考者; ② 因考试作弊不及格者; ③ 本学期有三门及其以上科目不及格者; ④ 因扰乱考场秩序,影响极坏给予纪律处分者; 3、 补考试卷的题量、范围及难度与正常的考试题量、范围、难度相一致。 4、 补考的成绩按卷面分值计算,成绩及格者 以“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字样,记入学籍档案。 5、 毕业补考: ① 经补考成绩仍不及格的学生,以及违纪、舞弊被取消正常补考资格者,毕业前给补考机会一次; ② 如果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在应毕业时间一年后再给一次补考机会,成绩及格者发毕业证;成绩仍不及格者发肄业证。 6、 补考一律采用闭卷考试的方法。 7、 凡成绩有不及格的学生,不能毕业,暂不予推荐工作。 8、 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周末进行。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bb2d6f59c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