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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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0号)

现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




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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