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22.04.06 • 【字 号】川财规〔2022〕6号 • 【施行日期】2022.04.0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川财规〔2022〕6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4月6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5e214ba6c1aff00bed5b9f3f90f76c660374c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