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09.04.09 • 【字 号】冀人社[2009]11号 • 【施行日期】2009.04.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2009]1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精神,现就做好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调整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津贴补贴等有关问题 (一)各设区市有关部门下发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相关规定后,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与财政部门联系,布置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津贴补贴工作,尽快落实相关待遇。 (二)今后当地出台对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政策后,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尽快落实,省不再统一发文布置。各地出台的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相关政策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二、关于资金来源问题 各地出台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时,要严格按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和原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5号)规定的原则,明确资金来源,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456095226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