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景区各经营单位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景区各经营单位: 为了加强景区财务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景区财务核算制度,现将景区各经营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如下。 一、景区各经营单位的财务核算、报账、资金收支业务必须使用本单位财务工作人员。从事景区经营的单位,其财务人员不再安排轮岗售票。 二、景区经营期间各经营管理单位的财务核算、报账、资金收支,必须按林业局管理制度汇编中的“基层单位报账制会计核算办法”、“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办法”、“货币资金收支两条线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必须使用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费票据、凭证和账薄。 四、不得使用“活页账”、不得以表代账、不得“坐收坐支”资金。各经营单位财务人员负责每天核对下设经营项目的票据使用、收款额以及账薄记录情况。 五、由景区稽查队、财务科负责定期及不定期监督检查各经营管理单位财务核算情况,淡季每20天一次,旺季每10天一次,检查后在账薄当日余额处盖章,保证账目的连续性、真实性。 六、采用备用金核算方式,收入全额上缴,原则上每周一上缴收入并同时办理成本费用报账,收入额度超过5万元或成本费 用超过备用金额度时,可随时与旅游公司财务联系办理。 七、经营期间,各经营管理单位每天18:00—19:00时向游客中心报告数据(18:00时之后收入计算为第二天收入,指定一名财务人员负责),包括当日接待人次、收入金额,并要按客房、餐饮、商超等分项目汇总。 八、经营期结束后,各经营单位的收款收费票据、凭证和账薄全部交财务科审核,并按正规财务档案存档。 九、对隐匿收入、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处以违规额度2倍罚款,并追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e67b07beefdc8d376ee32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