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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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景区各经营单位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景区各经营单位:

为了加强景区财务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景区财务核算制度,现将景区各经营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如下。

一、景区各经营单位的财务核算、报账、资金收支业务必须使用本单位财务工作人员。从事景区经营的单位,其财务人员不再安排轮岗售票。

二、景区经营期间各经营管理单位的财务核算、报账、资金收支,必须按林业局管理制度汇编中的“基层单位报账制会计核算办法”“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办法”“货币资金收支两条线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必须使用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费票据、凭证和账薄。 四、不得使用“活页账”、不得以表代账、不得“坐收坐支”资金。各经营单位财务人员负责每天核对下设经营项目的票据使用、收款额以及账薄记录情况。

五、由景区稽查队、财务科负责定期及不定期监督检查各经营管理单位财务核算情况,淡季每20天一次,旺季每10天一次,检查后在账薄当日余额处盖章,保证账目的连续性、真实性。

六、采用备用金核算方式,收入全额上缴,原则上每周一上缴收入并同时办理成本费用报账,收入额度超过5万元或成本费






用超过备用金额度时,可随时与旅游公司财务联系办理。

七、经营期间,各经营管理单位每天18001900时向游客中心报告数据(1800时之后收入计算为第二天收入,指定一名财务人员负责),包括当日接待人次、收入金额,并要按客房、餐饮、商超等分项目汇总。

八、经营期结束后,各经营单位的收款收费票据、凭证和账薄全部交财务科审核,并按正规财务档案存档。

九、对隐匿收入、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处以违规额度2倍罚款,并追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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