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青年志愿者联合会 青年志愿者联合会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年志愿者联合会财务管理,规范本联合会的财务行为,提高财务工作质量,根据以往实践经验,结合本联合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条例。 第二条 联合会各部门、各学院分会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按程序进行财务预算、财务审批和财务核算,秘书处对各部门、各学院分会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物管理 第三条 联合会所有成员均有合理使用、爱护公共财物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的物品,相关部门或学院分会必须事先提请理事会批准,做相应登记,活动完毕后,在三天之内返还所借物品。 第四条 如所借物品未能及时归还,有关负责人应受到批评处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五条 所借物品返还时如出现因人为原因产生的损坏、遗失现象,有关负责人应当做相应补救措施或造价赔偿。 第六条 联合会任何成员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将公共财务外借他人或组织,违者将根据《湖南工业大学青年志愿者联合会考核机制》予以处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本联合会用于开展活动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校团委、赞助商或其他捐赠。 第八条 在各项活动开展之前,有关部门和学院分会必须向理事会提交经费预算申请表。经费预算要求物有所用,价格真实。未经理事会和指导老师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联合会经费。 第九条 每次活动开展前,秘书处预先拨付50%活动经费,开展活动期间拨付30%,上交活动总结等资料后拨付剩余20%经费。 第十条 每月月底,各部门、各学院分会将本部门本院所有经费支出的发票报予秘书处副秘书长,再由该副秘书长向理事会和指导老师申请下拨经费。原则上当月的账务当月结算。逾期将不再受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采购员必须持有厂家或店家所开发票,并标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时间、经手人签名及相应理事会副会长签字,必要时应附文字分析说明,否则发票无效,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整理财务报告,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共青团湖南工业大学委员会 湖南工业大学青年志愿者联合会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aeb4c52360cba1aa911da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