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志联·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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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青年志愿者联合会

青年志愿者联合会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年志愿者联合会财务管理,规范本联合会的财务行为,提高财务工作

质量,根据以往实践经验,结合本联合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条例。

第二条 联合会各部门、各学院分会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按程序进行财务预算、财

务审批和财务核算,秘书处对各部门、各学院分会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物管理

第三条 联合会所有成员均有合理使用、爱护公共财物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开展各项活动

所需的物品,相关部门或学院分会必须事先提请理事会批准做相应登记,活动完毕后,在三天之内返还所借物品。

第四条 如所借物品未能及时归还,有关负责人应受到批评处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五条 所借物品返还时如出现因人为原因产生的损坏、遗失现象,有关负责人应当做相

应补救措施或造价赔偿。

第六条 联合会任何成员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将公共财务外借他人或组织,违者将根据《湖

南工业大学青年志愿者联合会考核机制》予以处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本联合会用于开展活动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校团委、赞助商或其他捐赠。

第八条 在各项活动开展之前,有关部门和学院分会必须向理事会提交经费预算申请表

经费预算要求物有所用,价格真实。未经理事会和指导老师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联合会经费。

第九条 每次活动开展前,秘书处预先拨付50%活动经费,开展活动期间拨付30%,上交活

动总结等资料后拨付剩余20%经费。

第十条 每月月底,各部门、各学院分会将本部门本院所有经费支出的发票报予秘书处副

秘书长,再由该副秘书长向理事会和指导老师申请下拨经费。原则上当月的账务当月结算。逾期将不再受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采购员必须持有厂家或店家所开发票,并标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

金额、时间、经手人签名及相应理事会副会长签字,必要时应附文字分析说明,否则发票无效,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整理财务报告,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91日起施行。

共青团湖南工业大学委员会 湖南工业大学青年志愿者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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