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项目的纳税问题及“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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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项目的纳税问题及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分析

作者:孙庆

来源:《经营者》2013年第06

摘要:长期以来,EPC总承包项目施工部分的计税营业额的范围,就一直困扰着EPC目的财务人员,各地税务部门对此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本文通过各地对EPC总承包项目征税方式的介绍,以及各EPC总承包方的采取的对策,分析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结合我国目前开展的营改增工作,分析其对建筑业自身及对EPC总承包项目的影响及产生的新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EPC总承包项目;纳税;营改增

一、对EPC总承包的解释和其项目包括的内容及纳税特点

工程项目总承包是指从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方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从纳税的角度来看,设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施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采购缴纳增值税,税率17%。因EPC总承包在控制质量、工期、安全和造价等建设目标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所以,近几年在一些大型的工业投资项目中被广泛采用,由EPC总承包单位一家与建设方签定总包合同。

二、目前项目总承包,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然而,构成EPC总承包合同金额,其中的设备,材料均是含税价(增值税),由总承包商负责购买。自200911日起,在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总承包方为建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合同中所规定,必然缴纳增值税。现在作为EPC的总承包方,如果按照上面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在施工部分为建设方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其营业额就得包括已经缴纳增值税的设备、材料的价款,再缴一遍营业税,造成重复纳税。 三、各地税务部门如何处理及企业如何应对

由于各地地税部门对十六条的解读不同,具体执行起来也不尽一致,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有的当地税务局规定,在计算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时,可以不包括为建设方采购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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