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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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本单位的经费使用,使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三)本单位经费使用范围: 1、办公费及差旅费;

2、召开会议或者举办活动的经费; 3、友好往来活动经费;

4、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的稿费、编辑费、印刷费等;

5、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开支; 6、设备添置费;

7、开展其它活动必需的经费。

(四)本单位坚持民主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理事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账目,会计、出纳必须分设。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实施。

(五)按要求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按时准确申报各项收入,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不偷漏国家税费。

(六)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不违法、不违规使用票据,要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七)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财务报告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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