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效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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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效期管理制度

1、为合理控制体外诊断试剂的过程管理,防止体外诊断试剂的过期失效,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2、规定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 3、体外诊断试剂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

4、未标明有效期的体外诊断试剂,入库质量验收时应判定为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5、本企业规定体外诊断试剂近效期含义为:距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6个月的体外诊断试剂。

6、近效期体外诊断试剂在货位上应有近效期标志或标牌。实行电脑管理设置体外诊断试剂近效期自动报警程序。

7、有效期不到6个月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8、仓库负责按月填报"近效期催销表",分别上报给质量管理部及业务销售部。 9、销售部门应按"近效期催销表"所列内容,及时组织销售或退换货,以避免体外诊断试剂过期造成经济损失。

10、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体外诊断试剂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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