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关于物业费涨价法律风险解析的内容分享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收费标准问题上没有明文规定或指引,物业公司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内容,以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综合标准进行了组合,采取包干制的形式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这种收费模式的前提下,就产生了大量小区物业费的涨价问题。这类情况下因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在民事判决中不能准确认定物业服务费是一个普遍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部分的权利是什么?它的义务又是什么呢? 该风险一、法律风险点1、争议焦点对立方不利,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利于物业公司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法律风险点2、现有证据确认,即使出现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情形,物业公司仍要继续履行对业主相关物业服务义务。六、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解除。 “关于维持价格稳定”是否成为可诉的抗辩事由,是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重要争论焦点。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一个案例明确作出了说明:对于 - 1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若存在长期服务、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或恶意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当事人要求按照基本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法院可以支持;但对于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简单、不涉及管理服务质量和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数量明显少于同地段同类型物业服务的,不予支持。当然,法院在认定时也需要考虑物业公司是否具备服务资质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 2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9a689950b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