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水湾小区物业费涨价 有几点疑问暂缓缴物业费的函 (注:此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随时公开到山水湾全体业主,共同讨论。) 长春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水湾物业管理服务办公室: 根据贵司依据2011年8月份的《公示》信息,开始上调物业收费标准以及2012年3月11日看到的《山水湾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1年10月8日辛德久签字的管理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实际情况,发现有一些疑问。为了去除疑惑,故暂缓缴纳涨价后的物业费(请贵司核查历年缴纳物业费记录:从没有拖欠行为!因为我们理解物业服务的辛苦和不易,此次提出缓缴涨价后的物业费,感觉虽然是普通业主,但是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感到没有得到应有尊重的表现有如下两项,其它感受视情况再决定是否需要向贵司表达: 一、 所有涨价事宜,应该召开业主大会来决定。 如果业主委员会人员紧张,不能发票或收票,可以请社区协助帮忙,以避免业主对投票结果产生异议,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请贵司参阅《新文化报》2011年12月10日A09版的《马女士接到一个电话说物业费要涨到1.2元》) 也就是贵司没有组织业主投票的权利,当然2011年8月份的《公示》信息属于非业主大会决议结果,只是贵公司单方面征求意见结果,贵司依据非物业费用涨价的有效法律依据而涨价,感到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此文共计2页 1 二、 服务标准与收费额度问题 按照《山水湾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1年10月8日辛德久签字的管理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约定,贵司在第五条明确给山水湾小区提供二级标准服务,目前长春市执行的是“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 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发改经营联[2008]170号 ),即:“„„ 二级:每平方米0.70-1.00元; „„ ” 可以从上述标准看到,贵司收取物业费执行的是二级服务标准的最高上限,那么就应该100%提供了二级服务标准的所有内容,达到了吗?在此不赘述,请贵司按照长发改经营联[2008]170号 文件附件中的《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二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逐项自查。 特此致函。 业主签名: 2012年 月 日 此单一式两份,业主与物业各一份( 在此虚线之下 接收人填写回执 ) 《关于对山水湾小区物业费涨价有几点疑问暂缓缴物业费的函》签收后的回执 上述山水湾小区业主: 我代表长春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收到《关于对山水湾小区物业费涨价有几点疑问暂缓缴物业费的函》,只负责转送公司负责人处理,不做其它任何承诺。 特此证明。 山水湾物业办公室 接收收人签名: 签收时间: 2012年 月 日 此文共计2页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23a52c8a1c7aa00b52acb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