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片仔癀(漳州)医药有限公司承担省级医药储备任务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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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片仔(漳州)医药有限公司承担省级医药储备任务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7.12.03

【字 号】闽经贸医药[2007]841 【施行日期】2007.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片仔癀(漳

州)医药有限公司承担省级医药储备任务的函

(闽经贸医药200784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你市《关于上报片仔癀(漳州)医药有限公司承担省级国家药品储备任务的函》(漳政函〔200766号)

悉。经研究,同意片仔癀(漳州)医药有限公司承担省级医药储备任务,请督促该企业按《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福建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承担省级医药储备的相关准备工作。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3bbce1e48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f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