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财教[2014]4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4.06.25 【实施日期】2014.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14〕4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体育局 2014年6月25日 1 / 3 附件 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 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我省第十五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定于二○一四年十月在漳州市举行。为使省运会办得隆重、热烈、圆满、节俭,财务工作既要保证运动会的合理需要,又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根据国家体委、财政部《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体计财一字〔1996〕94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开支标准 本经费开支是指在第十五届省运会举办期间的经费开支。 大会组委会和各竞赛委员会及各代表团(队)应分别按照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到时间至离会时间计算会期。 (一)伙食费 1.根据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关于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费标准的通知》中有关的实物标准和当地物价水平,各设区市代表团(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医生、团部在编工作人员的伙食费标准平均每人每天160元,费用由大会承担。 2.裁判员伙食费标准按每人每天160元,费用由大会承担。 3.各行业部代表团的伙食费自理,也可以委托大会代理,每人每天伙食费按160元标准向大会缴纳;各大学生部代表团由大会安排伙食,每人每天160元,50%由代表团向大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fc1170c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8eaa04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