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财务制度(补充) 在营改增的新税务制度下,各个项目部及业务部门在执行本企业财务制度的前提下,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完善财务管理,提高企业效益,特制定以下制度及实施细则. 1.投标保证金: 1.1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负责筹集,且存入本公司账户; 1.2转出的每笔保证金应由相关部门签字审批,仔细核对业主、账户、工程项目、金额等重要信息 2.开立外出经营证的相关规定: (1)与甲方签订的合同 (2)甲方本次支付款项的付款证明加盖公章. (3)向公司交纳万分之三的合同印花税.由公司代缴到主管税务机关. 3.核销外出经营证需提供的资料 (1)返还两联外经证,并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加盖公章. (2)提供国税务机关开立的申请表 (3)本次开具的发票及税票复印件. 3.开票 (1)开具发票时须项目负责人(即内部协议签订人)前来办理,如委派其他人,应携带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 (2)开具发票前应向公司交纳开票额1%的个人所得税,0.5%.企业所得税.开一次收一次. (3)在开具发票前须先向项目所在到主管国家税务局预交开具金额的3%(新的项目2%)的增值税,携带税票前往所在地地税部门交纳相关的附加税.并将完税证明交于公司. (4)新的项目发票开具前须提供开票金额70%进项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纳开票金额1.5%的税额,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结算 (1)款项到账后,公司根据内部协议内容,扣除相关的费用.由财务部编制审批表,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 (2)前来办理结算的人员须事先提前约好,由签订内部协议的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前来办理.若不是本人办理需提供委托证明. (3)办理结算时需交齐开票金额70%的进项材料票,30%的劳务人员工资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若不能提供根据相关的税率一次性给予扣除. (4)工程完结后应若审计结算价高于合同价,应补交差额部分的印花税,如果审计结算金额低于合同价,已预交的印花税不予退还. 5票据的要求 (1)因法律主体和会计主体都是公司,每位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提供的进项材料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种发票必须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不得套开,涂改.用复写纸填开.(发票名称为: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两种).并加盖公司的发票章,机打发票必须在网上查询属实才可收纳. (2)项目部除提供材料票外,也可以提供差旅费发票.新的项目尽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招待费除外. (3)各项目预交的附加税其中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交于地方税务局.(因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收). (4)各项目提供的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劳务名称必须是该项目购进的材料名称.即该项目使用的材料. (5)各项目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真实的货物往来,(和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如代开或虚开公司拒绝接收. (6)各项目提供的发票如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新的项目,公司不予接收 (7)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不予接收 (8)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新的项目公司不予接收 (9)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日期后的180天内交与公司验证,超过180天公司拒绝接收. (10)公司开具的工程发票,如不是票面的问题.公司拒绝退回.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83c64b7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a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