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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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证明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婚姻变更日期



户籍地

县(市区) (街道) (居)

县(市区) (街道) (居)

县(市区) (街道) (居)

姓名 配偶 姓名 婚姻 状况



户籍地

现居住地

该夫妇(有 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需要说明的内容:

该夫妇于 日合法(违法)生育(抱养) 胎男(女)孩,姓名:





(加盖单位公章)

此证明用途:

证明以盖章日期为准,35天内有效。



注:1)婚姻状况:根据男女双方婚姻状况据实登记未婚、初婚、再婚、复婚、离婚、丧偶;

2)证明用途:依据被证明人的口述及实际需要列出具体内容,如:办理房产手续、办理户口迁移、办理营业执照、迁出计生关系、办理子女入学、办理退休手续、办理保险手续等。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7051e27a0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f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