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l4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参加,即必须是多个人的集合。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l6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以便于与合伙企业交易的人了解该合伙的类型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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