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走,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以下是©文档大全网整理的“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录制者的权利”!祝大家备考顺利!

(一)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
此处仅指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即“母带”制作者,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若为盗版音视资料,则盗版者不享有该权。
2.客体: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录音制品,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者其他声音(如下雨的声音、鸟鸣、犬吠等)的录制品。
录像制品,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二)权利内容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对表演活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四)保护期限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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