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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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共犯从属性理论不仅体现在犯罪成立上(实行者若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还体现在犯罪形态上:实行者处在预备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处在预备阶段;实行者进入实行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进入实行阶段。共犯人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提供了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就要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共犯人,应以既遂论处。行为人消除这种因果性,如果具有自动性成立中止,否则成立未遂或预备。

  1.与实行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者: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对于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正犯未遂的,教唆犯帮助犯也未遂。

  3.对于狭义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要求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行犯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是教唆犯制造,实行犯既遂才认为共犯也既遂。如果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行犯没有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不是教唆犯制造,即使实行犯既遂,也不认为共犯既遂。教唆犯可能不成立,帮助可能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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