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德的普遍律则必依个体性的意志自由而具体化为其内在的价值信念。儒家对这一点有很明确的认识。《礼记·中庸》说:“天下之达道五,所以行之者三: 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达道也。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仲尼燕居》:“制度在礼,文为在礼,行之其在人 乎!”这个“达道五”或者所谓五伦,即人伦之普遍性,古人或称为“礼”,或称为“道”。“所以行之者三”,即智、仁、勇诸德。“德”是个体心灵之事,与人 的具体的精神生活、情感生活相关。作为制度、人文的“礼”,其所行在“人”,亦是言在人的具体的心灵、情感生活上落实和表显伦理的普遍性意义。故古人论道 德云:“德之为言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也。”今人言道德,往往区分“公德”与“私德”。这样分,大体可以。但对“德”的这种划分,只是理论上的方便说法。 其实,就道德之本性说,“德”之作为德,一方面,莫不与“道”相关,因而无不具普遍性的意义。完全沉没于个体化的“德”并不存在。而另一方面,所谓“公 德”、义务、责任之类,亦莫不与内在的个体修养和实质性的情感生活相关而在其行为上显示出其特殊性和具体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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